昨从省住建厅获悉,该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但在行业内,存在逾期不归还、拖延归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行为,造成建筑企业资金被占用,利润减少。
按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保证金比例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预留。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了预留比例,并明确缺陷责任期限,从原来的指导期限6个月、12个月、24个月,调整为最长不超过2年。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新规,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这些措施有利于帮助企业减少资金被占压的数量和时间。(记者彭一苇)
(责任编辑: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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