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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规程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将检查成效

时间:2019-09-14

原标题: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出台规程 地方性法规实施两年将检查成效

9月6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根据该规程,对实施满两年的地方性法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将成为监督常态。

规程完善了执法检查工作流程,进一步促进了执法检查规范化。规程明确,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于三十日内将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实施满两年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就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调研,调研报告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根据规程,执法检查报告应当重点突出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加强和改进的建议。强调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提出可以作出决议决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等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武汉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跟踪督办。

规程要求,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坚持集中与分组、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轻车简从,分组分专题进行实地检查,解剖“麻雀”,摸清实情,找准问题。对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有关修改、废止或者解释法规的建议,将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记者王哲、通讯员杨阳)

(责任编辑: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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