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1月12日讯一男子应聘某酒店保安,试用期结束后,酒店告知试用期间是没有社保的。该男子后又工作半个月离职,而正式在职期间公司也未缴纳社保。
法官阮珂在接听热线为市民解答法律问题。记者万勤 摄
11月12日上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法官阮珂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栏目,市民孙先生打进电话,咨询劳动纠纷维权问题。
孙先生介绍,自己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已写明社保缴纳事宜,但合同全权交由公司保管。试用期后,孙先生又在酒店工作半个月后离职,在职期间均未缴纳社保。“酒店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孙先生向长江日报“周二之约”接线法官咨询。
接听热线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官阮珂向孙先生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该义务自用工之日起算,包括试用期。阮珂表示,只要孙先生确定与酒店建立了劳动关系,该酒店则有义务缴纳孙先生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孙先生继续问:如果想要维权,应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呢?
阮珂介绍,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提起劳动诉讼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裁终局,必须按照仲裁执行,如有异议,只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种是对裁决结果有异议,不是一裁终局,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阮珂表示,孙先生这种情况可与酒店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找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求助,如果监察大队直接调解成功便可节约很多时间成本。如果还是没有结果,则可向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一年的仲裁时效,不要久拖不决。(记者万勤 实习生黄璐 通讯员李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