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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破坏窨井盖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时间:2020-04-23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盗窃破坏窨井盖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施工人员在武汉青山区安装智能窨井盖

楚天都市报记者 卢成汉

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全国新闻媒体报道的就有70余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2日,武汉城管相关负责人员称,武汉城乡有窨井盖120多万个,近年来井盖被盗事件虽然明显减少,但也不乏伤人事件。此指导意见,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脚底下”安全。

“偷井盖”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记者看到,该指导意见明确了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对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擅自移动窨井盖致人伤亡将担刑责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怠于履职造成重大损失可判玩忽职守罪

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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