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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疫情退租被告违约,法官认为双方应共度难关

时间:2020-08-07

楚天都市报8月7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钟凌菲)疫情期间租的房子没有住,女子将东西收拾好后一走了之,房东气不过状告其违约。近日,东西湖区法院受理一起因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承办法官认为,疫情导致租房终止,不应归责于租赁双方,双方当事人应互相包容,共度难关。最终,在法官悉心劝说下,双方达成调解。

2019年,初到武汉务工的岳女士通过一则招租广告,租住了武汉市民李女士位于长青街道的一处私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房屋租金每月500元、押金500元,水电费由承租人自理。

租住期间,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至今年1月中旬,岳女士回老家过年,由于疫情原因一直未回武汉。4月,岳女士回到武汉后,决定不再租住房屋,于是于4月底在屋内留下300元现金及钥匙,并发微信告知李女士其不愿意继续租住后,就直接搬离了承租房屋。

李女士接到岳女士发的微信以后,前往出租房屋,对方已经离开。她感到非常愤怒,因为疫情期间岳女士还曾向她发微信表示要持续租住,让李女士计算水电费用,并且因为1月份临近过年,李女士没有主动收取岳女士下一季度的房租,没想到对方不仅没交租金反而一走了之。

岳女士也表示非常委屈,因为她整个疫情期间都没有居住使用承租房屋,回到武汉也只居住了几天即搬离该房屋。她算了下300元足以支付租住期间的水电费用,并且李女士还扣押了她500元押金,认为自己没有任何问题。

双方多次电话交涉未果,争执不下,矛盾不断升级,甚至报警处理。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岳女士告上东西湖区法院。

近日,东西湖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马上跟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疫情期间的房租支付问题及是否继续租住的问题,认为李女士与岳女士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而由于疫情期间岳女士确实没有居住使用承租房屋,基于公平原则,李女士应当部分减免房屋租金。

承办法官迅速找准调解突破口,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政策与诉讼成本等要素,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认真分析利弊,经过多次电话沟通,最终促成双方成功达成和解,以被告支付原告600元调解结案,并当即履行。

法官表示,新冠疫情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问题属于不可抗因素,不应归责于租赁双方,如果承租人疫情期间确实没有居住使用承租房屋的,基于公平原则,出租人应当部分减免租金。疫情无情人有情,遭受疫情创伤以后,各方都不容易,应当互相包容、共度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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