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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答疑:前期保险合同仍按约定执行

时间:2020-09-20

□楚天都市报见习记者 雷原

车险综合改革今日上线,针对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问题,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作出相应解答。

问:车险综合改革后,交强险责任限额增加后采用什么方式过渡?

答: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明确,调整后的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9月19日零时后发生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包括哪些主险?

答:主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车损险的责任扩大了哪些?

答: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损失、玻璃单独破碎损失、发动机涉水损失、无法找到第三方的车辆损失、各项事由免赔率等责任。

问: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发生了什么变化?

答: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

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执行后,是否可以将之前承保的旧条款换成新条款?

答:不可以。前期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合同一旦成立便会自然产生法律约束力,投保时签订哪个条款就按照签订时的条款文本约定内容执行,新旧条款不能相互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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