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2月29日讯(记者刘丁维)近日,省政府发布《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施办法》,提出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上,《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
为强化应急准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国有农(林)场等功能区,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程度,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还应当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在化工、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对志愿服务机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办法》还对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急值班制度及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