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月5日讯(记者王荣海)鼓励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其专用停车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错时共享;居住小区在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业主共有的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今日,武汉市政府官网公布了《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小区停车位在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有偿开放
近年来,武汉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多,2010年9月突破100万辆,2015年年末达到205万辆;随后,每年以30万辆左右的速度递增,截至2020年9月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372.4万。很多市民倍受停车难问题困扰。武汉市出台的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鼓励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其专用停车设施向社会有偿开放、错时共享,并可自行确定开放时间。
白天,业主上班去了,物业小区的停车位能否对外开放?办法明确,居住小区在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业主共有的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鼓励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设施委托给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停车服务;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自我管理和服务。自我管理和服务可以收取一定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开支和停车设施建设、维护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
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
办法还明确,机动车停放者在使用停车设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相关设备;
(二)将车辆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跨泊位停放;
(三)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
(四)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停靠和登高操作。
废弃的机动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专用停车设施管理者有权依法处理
废弃的机动车不得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设施及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利用专用停车设施停放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自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
(一)经依法认定为报废的机动车;
(二)经依法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
(三)依法可以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废弃的机动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废弃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存放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机动车的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专用停车设施长期存放、不自行清理的,专用停车设施的管理者有权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