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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定? |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责任编

时间:2021-01-25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25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小学生在上体育课时意外发生人身损害,导致一前臂单纯性尺骨骨折。事发后,某小学及时将该学生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多次主动与该学生的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在侵权责任主体,赔偿项目、标准及数额上未能达成一致。

某小学对该学生人身损害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应该承担赔偿的项目、标准及数额如何确定?来听听社区律师李清虎的解析。

民法典第19条、第23条、第27条、第1179条、第1187条、第1200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主体、损害赔偿范围、监护人、代理人等相关权益保障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得这类人群的合法利益得到有力保障。

其中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清虎介绍,某小学在该学生人身损害发生后,积极将该学生送医救治,支付医疗费,并主动与该学生的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符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值得肯定。

该学生是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学生的人身损害发生在正常的体育课过程中,且没有第三人造成,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对该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该学生的人身损害,某小学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从该学生的损害情况分析,应该不会造成残疾,某小学无须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该学生虽遭受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某小学无须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赔偿标准,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报告确定。

法律小贴士>>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

【编辑:朱晨颖】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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