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24日讯(记者耿珊珊)有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谁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道路管理人如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天晚上,刘某驾驶摩托车行至省道某路段时,经过堆放在道路右侧的沙石堆后侧翻,左手及头部严重受伤,损失共计32万元。经查,事发路段的沙石系王某前两日堆放,用于装修房屋,占用右侧车道两端既未摆放任何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亦未经该路段公路局许可。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道路管理人在无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王某作为侵权人违法占用公路堆放沙石导致刘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路局作为该路段的主管单位,负有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但公路局未及时发现、处理,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应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刘某对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如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戴头盔等),则会减轻王某及公路局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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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有过错,可减轻行为人责任
刘磊律师表示,本案责任的划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编辑:朱晨颖】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