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23日讯(记者耿珊珊)行人不慎掉下没有井盖的下水井死亡,谁来负责?民法典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旬老人不慎失足掉入公路中间一处没有井盖的下水井,附近面馆的拉面师傅发现后立即下井救人,但老人终因主动脉血管被井内污水管划破后失血过多身亡,拉面师傅也因救人导致右腿多处肌肉拉伤。
究竟谁来为老人的死、拉面师傅的伤负责?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窨井导致的他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窨井导致了损害,首先推定管理人有过错,由管理人来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路中间的井盖缺失致人损害,在认定责任主体时,要判断是否为在建的施工工程。如果是正在施工的作业,则由无法证明尽到安全责任义务的施工单位承担;如果是非施工路面的井盖缺失,则设置井盖的单位和对路面负有管理责任的市政部门,作为井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小贴士】见义勇为产生的损失可获补偿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李小亮律师表示,本案中,虽然并非是因为井盖缺失直接导致拉面师傅的人身损害,但其救助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而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损害同样应由前述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老人的家属作为受益人,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这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为“好人”保驾护航。
【编辑:姚昊】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