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22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王丹)养而不教、教而不当谁来管?湖北省以立法规范引导家庭教育。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条例着力解决新时代家庭教育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定义,“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同时明确,家庭教育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家庭实施、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了家庭教育各方责任。在政府推进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履行的职责包括: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家长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等。
在学校指导方面,条例要求,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队伍,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师资培训内容;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定期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家庭教育讲座等活动。
条例明确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实施家庭教育活动过程中采取不当行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组织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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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