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武汉市政府官网发布《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该预案提出,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进行预警。
该预案明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该预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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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湖北日报 记者严运涛)
【编辑:戴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