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18日讯(记者耿珊珊)病人发现腹中有一把遗留的手术刀,究竟是医生还是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李师傅有严重的胃溃疡,他拖了很长时间竟然拖到胃穿孔,只得做了手术。谁知腹部却还是疼痛,X光透视检查发现,竟然有一把手术刀遗留在腹中。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赵燕莉律师表示,职务侵权行为是指职务行为的实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职务行为。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在医务人员以医疗机构名义从事的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是行为主体,医疗机构是责任主体。
具体来说,医生有两种身份,既是医务人员,又是公民个人。当医生执行医务人员职务时,其行为为职务行为,后果由医院承担。当医生的行为与职务无关时,是其个人行为,后果归自己负责。
本案中,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应该是医院。在医院内部,医院则可以处罚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比如要求他们承担赔偿金的一部分甚至全部,也可以给予其他处分。
【法律小贴士】
这些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赵燕莉律师表示,这是针对医疗机构的特殊免责事由,如果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编辑:张颖惠】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