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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如何维权? |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责任编

时间:2021-01-17

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17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花桥街道三村社区律师阮茜律师接待了社区居民李某,李某陈述其在为个人甲提供劳务(室内房屋装修)过程中被工具砸伤,后经过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并已产生了治疗费用等一系列费用,其向社区律师咨询应如何维权。

阮茜律师介绍,关于提供劳务受害,民法典在现行有效的《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新增并首次明确了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原因受损的,其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在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至于是部分补偿还是全部补偿,有待后续法律适用及解释。民法典中关于提供劳务受害及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责任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阮茜律师建议,首先需要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因其为两个自然人之间的用工且考虑到李某年纪等,原则上首先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再从甲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控制关系、是否由甲指定工作场所或提供工具或限定劳务时间、甲是固定周期还是一次性向李某给付报酬、李某是持续性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务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倾向于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其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李某可向甲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最终需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分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原因受损的,其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在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至于是部分补偿还是全部补偿,有待后续法律适用及解释。

【编辑:张玲】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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