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16日讯(记者夏晶)小区角落、菜市场口,我们偶尔会看到游走的流浪狗。它们当中,有的是主人外出未牵引绳,导致狗狗逃逸或走失;有的是主人故意弃养。这种情况下,被遗弃或逃逸的狗狗伤害了他人,由谁负责呢?
一次,陈阿姨出门买菜,刚刚走出小区没多远,一只小狗突然冲出来对着她狂叫不止。陈阿姨本来就很怕狗,遇到这事吓得赶紧往小区跑,可她越跑,狗就越追,最后还把她的脚后跟咬出了血。
陈阿姨赶忙到医院打疫苗,前前后后花了700多元。等她处理完伤口回家,邻居告诉她,咬她的小狗是小区门口一家水果店老板养的,后来他不养了,这狗就成了流浪狗,经常在附近跑。陈阿姨找到水果店老板要求赔偿,可水果店老板却说,狗子她丢了,陈阿姨受伤和她没关系。真的是这样吗?
湖北尚卓事务所律师史海燕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饲养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需审查饲养人有没有过错,只要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的损害责任,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第1246条规定,强调了如果有被侵权人故意逗狗导致被狗咬伤的情形,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本案中狗咬人造成他人损害是在狗被水果店老板遗弃期间,虽然水果店老板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暂时丧失了对狗狗的占有,但是所有权关系没有变化。按照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应由狗狗的原饲养人水果店老板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狗狗被遗弃后,由他人长期喂养或者管理,该案的侵权责任由现在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法律小贴士
史海燕律师指出,民法典虽然明确了饲养宠物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是现在很多狗主人(饲养人)是没有给自己的狗办理狗证的,一旦狗被遗弃或者逃逸(走失),要确定狗的原主人是很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流浪狗伤人,被侵权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另外,对于投喂人来说,遇到流浪的小动物,应采用正确的处理方式将它们送往小动物收容机构或者进行合法收养,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以免导致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编辑:邓腊秀】
(作者: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