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12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李某和王某均为某公司员工。去年5月,李某在公司办公室接到王某的电话,王某指责李某,由于李某此前也因同一事件被公司领导批评,一时气愤便到王某办公室理论。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用拳头朝王某头部打了一拳,随后被其他同事拉开,王某未还手,后报警。
王某因右眼角破裂流血入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王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均由王某自行垫付。王某随后向社区律师咨询。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肖卉芬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伤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肖卉芬律师建议,本案中李某对王某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侵害,造成其人身损害,李某应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应损失。
肖卉芬律师说,同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加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后经律师调解调解,王某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15000元整,之后双方不得再就此争议事项主张任何权利。
法律小贴士
本案中王某的辱骂行为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损害,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重要权利内容。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最大亮点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它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本案中王某辱骂李某,造成李某情绪失控。王某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应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李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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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