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月4日讯(记者耿珊珊)因为过错导致他人权益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若行为人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权益损害,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呢?民法典明确规定,特殊情形下,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小王在小区内遛狗,黄女士正好在附近溜达。这只狗突然追赶黄女士,将黄女士扑倒在地,造成手部骨折。事后,黄女士向小王主张赔偿,小王称自己牵了狗绳,也给狗戴上了嘴套,对黄女士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那小王是否应该赔偿呢?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马小债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有无过错,只要是法律规定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时候需要注意四点:第一,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才可以适用;第二,无过错原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必须满足;第三,举证责任应该由被侵权人承担;第四,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大部分是替代责任。
本案中,小王饲养的犬只造成了黄女士的受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王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黄女士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小王均应当对黄女士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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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侵权的情形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规定,除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外,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以及工伤事故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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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晨颖】
(作者:耿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