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304号)(下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一是规范全市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的需要。为规范开展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需要制定出台规章,明确应急征用的责任主体、经费来源,规范应急补偿标准和程序,强化征用单位、征用实施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二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效率的需要。为推动我市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有序发展,更加高效利用政府各项管理资源,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有必要制定《办法》。
三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办法》规定对因征用而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通过公私利益的平衡和协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
二、《办法》对应急征用的实施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十三条列明了各类应急征用的实施单位,明确了各单位职责。另外,由于突发事件具有未知性和不确定性,应急处置可能涉及多单位、多部门联动联处,《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用实施主体。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应急征用?
《办法》第十二条对应急征用的实施条件作了规定。只有常规储备的应急资源不足、市场无法调节的情况下,政府才可以实施应急征用。同时,应急征用还必须尽可能避免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四、《办法》对应急征用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二章对应急征用的实施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征用前调查、下达应急征用决定书、物资交接、悬挂征用标志、物资返还和使用情况确认等几个方面。
五、《办法》对应急征用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了应急征用补偿的四种情形:
一是征用宾馆、场馆等场所的,参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二是造成被征用物资、场所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按照必要的维修费用支出确定。
三是造成被征用物资、场所灭失、无法维修、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或者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在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等因素后确定。
四是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包括停产停业期间需支付的水、电、房租、人员工资等必要费用。
同时,《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在补偿程序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