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29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张某与陈某是前同事,关系较好,其后,两人先后从单位离职。
2010年陈某因生意周转所需,向张某借款十万元,出具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由于两人关系较好且都生活较宽裕,张某对该笔借款一直未催讨。2019年,陈某去世,张某向陈某儿子小陈提起此事。小陈表示,父亲借款时自己虽未成年,但知晓该笔借款,只是现在暂时手上没钱偿还,并表示卖了陈某的房后就还,张某表示理解。半年后,张某再次上门,发现陈某的原房屋已在一个半月前过户变卖,儿子小陈也不知去向,手机也无法打通。
“父债能否子偿”?张某来到社区,寻求律师的帮助。
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熊英律师建议,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熊英律师说,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民法典并没有改变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张某可通过合法途径找到小陈与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小贴士
“父债子偿”可行性的前提条件
“父债子偿”在法律范畴可行,但是具有一定前提条件。
1.比如被继承人遗留有合法财产,继承人则有用遗产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但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继承人不继承遗产的,也无需承担债务。
2.如果借款是用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则不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编辑:张颖惠】
(作者: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