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19日讯 张女士在一家工厂从事操作工22年,今年6月被公司以口头通知解雇,无奈向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最终,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张女士成功获得一笔赔偿金。
42岁的张女士家住青山区,在某工厂从事操作工已有22年。今年6月初,张女士接到公司通知,说公司设备更新了,没有适合她的岗位,让她在家休息等通知。结果到了当月底,张女士的工资就被停发了,公司口头说要辞退张女士。张女士十分不解,自己已在公司工作多年,为何辞退自己?公司告知张女士,公司效益不好要裁员,张女士就是被裁员对象之一。
张女士的丈夫长期生病,孩子还在读书,家庭的重担全靠她一人支撑。张女士要求公司给个解决办法,公司只是推脱让她在家等候通知。无奈之下,张女士来到青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过资料审查,法援中心认定张女士经济困难程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冯敏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冯律师受理案件后了解到,自张女士在该公司工作起,公司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辞退张女士时并没有发正式的书面通知。张女士若要维权,证据材料不够充分。并且,张女士刚开始入职时,工资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没有2010年之前的《工资银行流水明细》,无法证明全部工作年限,将会影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鉴于此,冯律师告诉张女士,可以找到三位共同工作的同事为其作证,证明其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她还建议张女士主动以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书面的辞职通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以及社保损失的赔偿。
待证据补充齐全后,张女士向青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仲裁机构认为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公司未为张女士缴纳社保是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张女士支付赔偿金。
最终,经过调解,该公司一次性向张女士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社保损失赔偿等全部赔偿款15万元。
冯律师介绍,为方便日后维权,劳动者应该保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作记录、考勤表等证据。此外,若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与劳动者协商不缴纳社保,建议劳动者直接自行缴纳,一旦离职时或因缴纳社保发生争议,可要求公司支付个人自行缴纳社保的钱款。(记者夏晶 通讯员杨泳 田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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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