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18日讯 12月21日起,武汉将解除本埠多用途货车部分道路限行管理措施。武汉交警提醒广大车主:请了解措施具体细节,避免误闯禁行道路。
交管部门经前期专题研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召开行业座谈会等工作流程,结合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发布《关于解除本埠多用途货车部分道路限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除长江大桥、江汉桥、长江隧道、长江公铁隧道全天24小时,二环线(含主线、辅路、匝道)及以内道路每日7:00—9:00、16:00—19:00外,允许本埠多用途货车通行本市货车限行区域及道路。
交管部门提醒,违反本通告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据了解,“皮卡车”是多用途货车的俗称,但不是所有的“皮卡车”都是“多用途货车”。2020年3月1日之前,因没有“多用途货车”这一车型类别,“多用途货车”按照轻型栏板货车或轻型普通货车等车辆类型登记。
交管部门表示,本《通告》解除的多用途货车包含2020年3月1日前在本埠登记为轻型栏板货车、轻型厢式货车等符合“多用途货车”标准的车辆。
自2020年3月1日起,只有按照“多用途货车”登记的车辆才在此次解除范围以内。
多用途货车具有客货两用的特点,属于货运车辆。为与武汉市货运交通管理措施保持一致,同时,避免外埠多用途货车对我市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此次取消多用途货车进城限制仅针对武汉本地多用途货车,也就是鄂A牌照多用途货车。
外埠多用途货车确需通行武汉市限货区域内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通行证。目前,本埠限货区域按照2019年8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载货汽车交通管理的通告》执行。
武汉交警将通过路面查验、电子警察等方式,核查多用途货车上路行驶等情况。对发现的多用途货车违反《通告》规定违禁通行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作出罚款200元,并记3分的处罚。
《通告》有效期为5年,通告到期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国家、省市多用途货车通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或延期。
附:
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机动车结构分类,“多用途货车”是指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记者魏娜 通讯员张鹏 周正)
【编辑:朱晨颖】
(作者: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