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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庭编

时间:2020-12-14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14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王某(男)结识了朱某(女),两人发生亲密关系,后朱某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随朱某生活。朱某要求与王某结婚,王某不同意,双方关系交恶。后朱某经司法鉴定,确认王某系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朱某在与王某协商抚养费未果的情况下,欲将王某起诉到人民法院,主张抚养费。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欧阳凤玲律师介绍,民法典第1071条对《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进行了吸收和修改,将原婚姻法中明确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修改为抚养费,以更好地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欧阳凤玲告诉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民法典明确了婚姻法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问题,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欧阳凤玲建议,目前确认了王某系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根据现行有效的《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即王某作为孩子的父亲,虽未直接抚养孩子,但仍应依法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朱某可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王某追索因抚养孩子所产生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等费用。具体的费用可以考虑实际花费、王某的经济能力等方面确定。

法律小贴士

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编辑:张靖】

(作者: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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