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从市纪委获悉,江夏区一名街道党工委书记长期借用下属企业车辆,并对两项违法工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5岁的王某某1996年入党,2011年12月至今任江夏区某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主任。
办案人员介绍,2012年下半年,五里界街道办事处引进的A公司向王某某提出,可以用抵扣街道下属企业B公司工程款的形式,为B公司购置一辆车,供王某某使用。王某某同意了这个建议,由A公司先出资为B公司购买一辆车,购车款在A公司与B公司结算工程款中予以抵扣,购车后,街道办事处再从B公司借用。2014年春节前,B公司将一辆30余万元的新车交给王某某,作为其公务用车。2016年2月,区纪委启动对王某某有关信访问题的函询后,王某某才安排将该车归还B公司。同时经查,王某某作为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还对该街道两项工程建设违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王某某犯了两个错误,一是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借用下属企业车辆,二是违反财经纪律以及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办案人员说。 (记者王雪 通讯员段晨晨 齐阳)
(责任编辑:余凌云)
此稿件为延展阅读内容,稿件来源为: 武汉晚报。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纠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