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都属个人,认定申请须趁早
用人单位要求分一杯羹被起诉 法院判决死者近亲属获全部工伤赔偿金
本期主题: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在生活中,劳动者或其遗属不一定都能顺利拿到工伤保险金,有的难以进行工伤认定,有的确认了工伤,单位却要求分一杯羹。近日,这两种情况分别在两家法院上演。
■记者 虢灿 见习记者 杨洁规
通讯员 邓画文 唐红 邓洋清 实习生 沈潘
案例1
工伤赔偿金该给谁?
用人单位和死者家属存争议
5月22日上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醴陵市某陶瓷企业与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醴陵人社局)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株洲首例行政相对人诉请行政给付的案子。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死者近亲属被确定为王某工伤待遇的唯一受益人,醴陵人社局履行王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职责。
认定工伤,
待遇分配起争执
去年8月,醴陵某陶瓷公司职工王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行至该市凤凰大道匝道路口时,与一拖拉机相撞,王某当场死亡。
10月,醴陵人社局受理了陶瓷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11月,该局认定王某为工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王某的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安葬费和抚恤金共计661091.6元。
不过,陶瓷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伤保险金是单位缴纳的,受益人和直接赔偿的主体都应该是用人单位。另外,该案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争议。因此,他们拒绝前往醴陵人社局办理支付确认手续。
二审确认,
受益人为死者近亲属
迫于无奈,王某的近亲属将醴陵人社局和这家陶瓷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醴陵人社局支付王某的工伤赔偿金,履行支付职责。诉求获得一审法院支持。
陶瓷公司对这一判决不服,于是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醴陵人社局是否应当向王某近亲属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职责。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醴陵人社局作为主管工伤保险工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对其设立的醴陵市工伤保险局经办的工伤保险事务负责。
本案中,王某已被确认为因工死亡,近亲属系领取该工伤保险待遇法定的权利人,有权要求醴陵人社局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向王某的近亲属履行工伤赔偿金支付职责属于其法定职责。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金究竟支付给用人单位还是死者近亲属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职工工伤保险的设定,就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因公受伤或者死亡以后,职工的保险的受益人理应由职工一方直接享受。
综上,株洲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早退下班出车祸,能认定为工伤吗?
早退下班,回家路上却出车祸身亡,能认定为工伤吗?郴州嘉禾县李某因早退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公交车撞上身亡。李某身故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其不属于工亡事故,李某家属不服起诉到法院。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早退下班遇车祸
人社部门不认定为工伤
2015年9月15日下午4点多,嘉禾县工业园区某汽车配件厂上班的李某,未向工厂请假而提早离岗。李某骑自行车返回家中,在回家路途中与公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随后,李某亲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受害人违反上班工作纪律,在早退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其遭受的伤害的时间不属于正常的上下班时间段,其遭受的伤害依法应当不属于工亡事故。李某亲属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社部门认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下从事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的时间。根据相关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并不包括职工擅自提前离岗回家的途中。此外,根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职工早退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因此,李某在上班过程中早退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不属于工伤。
早退和工伤无必然联系
法院支持其享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中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某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而非主要责任。
本案中李某虽早退下班,但下班的时间和回家的路线,应属《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下班途中。李某早退下班回家与正常下班后回家一样均属于“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均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李某早退下班,只涉及是否遵守工作单位关于上下班时间的制度规定,并不影响其下班的事实,也不能改变其下班为目的的事实,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但不能因李某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而让其丧失工伤保险的资格。用人单位对李某工作纪律处分与李某是否能享有工伤待遇资格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剥夺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支持李某享有工伤待遇资格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要在工伤后一年内
提出认定申请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放宽了属于工伤法定情形的具体条件,扩大了认定工伤的范围,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工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否则应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直接写明工伤赔偿金由职工一方享受,但从该条例立法目的、工伤保险的设定来说,工伤保险就是为了保障职工利益而设置,工伤赔偿金由职工享有。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劳动者自身怠于行使权利,不积极申请导致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由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如果此后劳动者提出相关诉讼,法院一般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是用人单位恶意不申报工伤,而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不足并无主观上的过错,致使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工伤,劳动者按工伤程序一定会被驳回起诉,此时,劳动者可以以人身侵权纠纷起诉用人单位,由法院参照雇员受害赔偿进行处理。
维权建议
工伤维权五步走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权,律师提了一些建议:
1.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
2.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
3.明确遭遇工伤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4.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
5.根据伤残级别计算工伤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