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常德讯 三名中学生相邀一起去玩水,其中一人不幸溺亡,责任由谁承担呢?近日,常德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受害人李某与韩某、陈某均为安乡县某中学的学生,韩某比李某、陈某大四岁左右。2016年9月17日学校放假,韩某邀李某、陈某到河边玩水,期间李某不幸溺亡。李某父母将两名相约玩水的同伴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陈某对李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若无三人游玩,意外事件未必会发生。对李某父母的经济损失,韩某、陈某若不适当补偿,显然有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韩某、陈某法定监护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403.18元。
记者 周凌如 实习生刘鸿伟通讯员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