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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艾洗液”被侵权案湖南守护神制药胜诉 入选湖南高院2020年典型案件

时间:2021-05-09

红网时刻5月6日讯(通讯员 钟达娜)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诉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名列其中。

据案情介绍,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14日经核准注册第3541196号“百艾”商标,核定使用产品为第5类,包括人用药、医药制剂、中成药、消毒剂、医药用洗液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2014年11月3日,公司经授权获得了名称为“一种治疗妇科炎症、皮肤炎症、瘙痒症的重要洗液”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410610731.8,该专利系“百艾洗液”制备方法专利。之后,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 “百艾抗菌洗液”上使用了“百艾”字样。

“百艾洗液”药品系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独创,于2000年2月2日至2008年2月1日期间获得新药注册以及生产,于2008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获得中药保护品种保护。在前述保护期限内,市场上仅有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百艾洗液”。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审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1月18日发布了《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颁布件》【(2002)国药标字Z-159号】,药品名称为“百艾洗液”的药品标准被列为国家药品标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百艾抗菌洗液”与权利商标核准注册的医药用洗液、消毒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在“百艾洗液”的药品标准被列为国家药品标准后,“百艾”兼具商品名称和商标的混合属性。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采取了药品注册及生产上市、中药保护品种保护、专利权保护等多项措施,以及多年的持续宣传和使用,使得“百艾”在药品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与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建立起了确定的关联。被诉侵权商品突出使用“百艾抗菌洗液”标识,既攀附了“百艾”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又破坏了“百艾”与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对应关系,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经审理,该案一审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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