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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凤凰县为保护城区小溪河水体,禁止这些行为

时间:2021-05-25

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保护城区小溪河水体的

通 告

凤政通〔202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保护好小溪河水体,让它变得更加清澈、干净、亮丽,为凤凰文化旅游产业提质升级及创造美好幸福生活奠定坚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凤凰县城区小溪河水体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小溪河水体保护河段范围:水门口沱江汇入处到花果山隧道口段(含支流)以及汇入沱江的其它小溪、小河。

二、在城区小溪河保护范围及沿河两岸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其它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在河道沿岸堆置和存放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域倾倒废渣、垃圾、粪便、畜禽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在水域从事放养禽畜及在沿河两岸宰杀畜禽、剖洗畜禽肉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及滥用化肥污染水体;

(五)禁止在河里冲洗粪桶、马桶、拖把等污染性生产生活用品;

(六)禁止在河里冲洗摩托车、电瓶车、汽车等各类车辆和为各类动物(宠物)洗澡;

(七)禁止直接向水域排放污水,坚决拆除已设置的排污口;

(八)禁止兴办有污染的企业;

三、在城区小溪河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或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等;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土、石、渣;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挖窖、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

(六)砍伐沿河护堤护岸树木,挖掘树蔸和砍火畬;

(七)损毁和擅自移动界碑、界标、界桩、固定宣传牌等河道管理标志;

(八)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道两岸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四、加大污水管网建设与维护,尚未接入管网的居民户、商户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改造,按要求接入污水管网系统,确保污水零直排;已接入的,必须适时做好维护,确保管网零破损、污水零泄漏。

五、严格执行污水管网建设规划,新建或改扩建不得擅自改变污水收集排放规划,并按要求建设化粪池和接入污水主管网。

六、严格污水管网系统管理,公共管网部分由县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其他部分由私人自己负责。因新建或改扩建造成污水管网系统损毁的,由损毁者负责按要求自行维修或聘请专业人员维修。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除按照第七条规定查处外,由县纪委监委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发扬城市主人翁精神,对上述不文明、不守法守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743—3227938(县执法局)。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通告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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