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
关于红色资源的时间认定,条例草案将时间延伸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条例草案第三条明确:“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各族人民所形成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资源。”
为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红色资源的整合利用,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应当组织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
在保护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实行原址保护。因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需要迁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或补偿。条例草案还规定,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复修缮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
破坏和损毁红色资源将承担法律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发现有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等相关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单位责任人、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以法治力量保护和利用红色资源,意义重大。条例草案从我省实际出发,很有湖南特色。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进一步明确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建立协调会议机制,并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开展专业咨询;明确对红色资源的认定和开发,进行顶层设计;同时,加强传统旅游资源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