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湖南省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7个方面明确了员额法官退出员额的原则、情形和具体程序。
《办法》规定,员额法官退出员额包括申请退出员额、自然退出员额、应当退出员额三种情形。申请退出员额是指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具备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法官员额。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退出员额:入额不满三年,且无正当理由的;担任重要案件的主审法官,案件尚未审结,且不宜更换办案人的;其他不得申请退出的。
自然退出员额的情形包括: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出所任职法院的;退休、辞职、死亡的;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的;实行任职交流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的。
应当退出员额的包括:符合任职回避情形的;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职务的;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意见应当退出员额的;入额后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其他不宜担任法官职务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