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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上,不容任性!永定一男子被拘留15日

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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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张家界5月28日讯(通讯员 何莉)5月25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的杨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该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杨某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回答询问时突然发火并损坏法庭打印机,且事后拒不承认错误。杨某藐视法律,哄闹法庭,破坏法庭公物,干扰正常审判工作,影响恶劣,其行为违反法庭规则,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杨某司法拘留15日。

事件发生后,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教育下,杨某对自己的举动悔恨不已,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作了深刻的检讨,诚恳地向承办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以后一定要遵纪守法,做一名守法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法庭审判是法院行使国家赋予审判权的法律行为,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当事人既然选择了由人民法院来解纷争,就要自觉遵守法庭秩序、尊重审判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藐视法庭纪律,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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