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施行,大大增加了公众参与政府管理的机会和途径。图为2008年12月,长沙市召开客运出租车计价结构调整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 湖南日报记者 徐行 摄
【铭刻】
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颁布。这是我国首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它的出台,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单独立法的空白,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在中国民主与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追寻】
“给自己定规矩、给行政权力定规矩,湖南省政府是第一个‘吃螃蟹’的省级政府,在全国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回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始末,湖南省政协副主席贺安杰十分感慨。
何为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政府机关办事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制定行政程序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行政机关“作茧自缚”式的革命。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的竞争实质上是发展环境的竞争,政府改善外部环境的能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能力,成为一个地方的核心竞争力。党的十七大作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战略决策。
2006年,湖南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富民强省的目标和“一化三基”的重大战略。其时,湖南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中部崛起、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沿海产业转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抓住机遇,加快富民强省,对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贺安杰说。
在此之前,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探索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风雨历程,能否从地方立法取得突破?湖南开始了艰难的“破冰”之旅。
“意义大、责任大、压力大。现在回过头来看,非常不容易。”时任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贺安杰受命担任《规定》立法工作组组长,全程参与并见证了这一重大事件。
“作为一项创新性、探索性的工作,这个法到底立不立得成?行不行得通?能不能管用?没有先例可循,都要靠自己一步一步摸索。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依法、科学、效能和求实原则,注重把握好依法与创新、前瞻性与可行性、刚性和柔性、一般性和特殊性、繁和简五个关系。”贺安杰说。
从2007年4月着手起草,到2008年4月17日正式公布,《规定》的出台经过了立法调研、起草草案、审议和公布3个阶段,历时整整一年。
《规定》共十章,178条。内容涵盖了行政程序的原则、行政主体、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应急、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行政问责等政府方方面面。建立了管辖、协助、回避、公开、听证、教示、说明理由、证据、时效、阅览卷宗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
《规定》在行政理念、行政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颇多创新性亮点。
如,通篇贯穿了公开行政、参与行政、服务行政、责任行政、合作行政的理念,以及公正、公开、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等原则,符合行政改革的世界潮流,符合现代法治发展方向和我国实际的行政理念,有利于人们观念更新。
确立了一系列新机制,如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临机决断机制、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自动失效制度、教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监督评估制度等,通过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
此外,《规定》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电子政务、政府绩效评估等方面的相关规定,都是符合政府管理方式发展方向的重大创新。
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评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不仅标志着当地政府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道路上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而且在中国民主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规定》的出台,是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标志性事件,大幅提升了政府的管理方式、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了湖南依法行政的进程,加快了富民强省的步伐。同时,也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众参与政府管理的机会和途径大大增加,主人翁地位进一步体现,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提升。
【感言】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实践的重要探索和重大突破,是湖南在推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道路上的有力探索和成功实践。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探索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贡献湖南智慧和湖南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