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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市场化改革,湖南天然气价格将实施联动机制

时间: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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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在长沙举行。

红网时刻9月9日讯(记者 刘玉先)9月9日,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在长沙举行。省发改委商品价格和调控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分环节定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项目、频次、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更好地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售价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1次

根据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定价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成本(含税,下同)、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同一定价区域存在多家燃气企业,同一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采购成本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以《湖南省定价目录》明确的定价区域为单位,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波动达到8%及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波动5%及以上,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达到5%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2次,下调次数不限。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或者非居民用气平均采购成本波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扣减。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

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

《方案》明确,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不超过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不超过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由国家制定的基准门站价格(以下简称“基准门站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气价联动下调幅度实行全额传导,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降低终端销售价格。

根据《方案》,具体调价额度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测算,测算公式为:

一是调整期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门站价格-基准门站价格。调整期门站价格由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协商确定的调整幅度组成。

二是调整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基准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气源平均采购成本-基准门站价格。气源平均采购成本按照定价区域不同气源的实际提取气量加权平均计算。

联动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

《方案》明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主动实施,也可以由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提出启动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调查时,上游供气企业、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提供说明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的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

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上述材料,达到气价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按照本次依法制定的气价联动机制及时制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进行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程序,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实施。未达到气价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的,不予启动。

“同时,《方案》明确兜牢民生底线,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联动调整每户每月免收天然气价款额度,具体额度按照居民用气第一档气量和当次气价联动调整的销售价格测算。”省发改委商品价格和调控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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