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因烧纸钱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31日14时许,在衡东县新塘镇欧阳海村24组“老粮站”仓库东北角的河边码头,57岁的男子苏某某同其哥哥进行中元节“祭祖”活动。苏某纸钱分成五六叠,并在附近捡了一些木板和树枝,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纸钱,因未注意防火,纸钱燃烧后引起附近护坡上的枯藤起火,引发“老粮站”仓库内的家具厂、日化厂、钨砂厂起火,致使仓库和仓库内的木材加工机、日化用品、家具等财物被烧毁。经衡东县价格事务中心鉴定,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245618元。
今年2月8日,被告人苏某某被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