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国庆长假,娄底双峰的朱先生带女儿到当地某景区玩网红摇摇桥。令他意外的是,女儿不慎摔下桥,致右肱骨外科颈骨折。为此,他将景区管理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7万余元损失费用。时隔一年,该案终于有了结果。10月10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经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对该起侵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两被告共需赔偿4万余元。
意外
小女孩从摇摇桥摔落致骨折
事发2020年10月3日,朱先生一家三口来到双峰县青树坪归古景区玩耍。时至当日18时许,朱先生带着未满10岁的女儿小朱来到景区开设的网红摇摇桥处。购完票后,小朱便独自上桥玩耍。令朱先生惊讶的是,女儿在桥上没站稳,摔落下来而受伤。当即,朱先生和妻子把女儿送到了娄底市骨伤科医院治疗。经过4天治疗,小朱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肩部软组织挫伤。
事故发生后,朱先生找景区管理方协商赔偿一事,却没有结果。2021年4月,朱先生将景区管理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双峰县人民法院,向两被告索赔经济损失共计73887.74元。2021年7月19日,小朱的伤情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小朱外伤致右肱骨外科颈骨折,未达伤残等级,后续诊疗费用预计需要5000元,或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准,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为180天,营养期为120天。
对此,景区管理公司认为,小朱受伤不是安全设施不到位,而是意外事故,景区已尽到安全责任的义务,小朱的损失应由自己及其监护人负责,另景区购买了保险,小朱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表示,景区管理公司确实购买了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每人保额为10000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病因该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每次扣除500元免赔后,对其余额按9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判决
景区担主责,赔偿4万余元
被告在本案中的举证情况,法院认定,小朱的损失总计为54327.73元。法院认为,景区管理公司经营的摇摇桥旅游产品项目,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对参加项目的不适群体应予以限制或禁止。由于小朱到摇摇桥上玩耍时未年满十周岁,管理人员未进行制止和提醒,亦未要求小朱的监护人陪同,故对小朱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对其损失承担80%为宜。小朱的监护人明知其年龄较小,不适宜参与该项目玩耍,小朱的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的责任,故小朱的损失,其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担责比例为20%。
考虑到景区管理公司购买了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每人保额为1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实际支付医疗费损失,总计2580.93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承担小朱的保险损失为(2580.93-500)×90%=1872元,小朱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剩余52455.73元,由景区管理公司赔偿41964.58元,余款由原告自负。
综上,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小朱的经济损失为54327.73元,由保险公司赔偿1872元,景区管理公司赔偿41964.58元,余款由小朱及其监护人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