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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纸面服刑”!湖南省高院出台意见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审理

时间:2021-10-29

10月26日,湖南高院举行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日印发实施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该《意见》是全省法院严格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严肃刑罚执行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积极建章立制,切实开展顽瘴痼疾整治,不断推进全省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审理,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严防“纸面服刑”现象发生。

应依照法律进行实质审理

《意见》共6章65条,主要包括明确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原则,不同情形下减刑案件裁判尺度,严把假释案件裁判关口,财产性判项履行和执行情况把握重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具体要求等方面。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以罪犯悔罪表现和客观改造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质量。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实质审理,不得简单依据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和表扬数决定是否减刑、假释。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地对罪犯进行考核,如实反映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并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减刑、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既要考察罪犯在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既要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表现,也要审查罪犯思想改造情况。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切实防止审理流于形式。

11种罪犯一般情况下不得假释

《意见》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减刑案件裁判尺度,要求对因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13类社会危害性高的犯罪判处刑罚的罪犯在减刑时从严把关。

明确严把假释案件裁判关口。比如,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罪犯;邪教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两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被数罪并罚或有前科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平时扣分较多,改造表现不稳定的罪犯以及受过警告、记过、禁闭等严重处分的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假释评估意见为“慎用社区矫正”、未得出明确可以社区矫正结论或不适用社区矫正的;无家可归,生活没有着落,不具备监管条件的罪犯;被害方上访不止或者因群体性事件被判刑,假释后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不适宜假释的情形等,此11种罪犯一般情况下不得裁定假释。

《意见》明确,下列罪犯不得假释: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包括因上述情形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拒不认罪悔罪的。

同时,《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将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因素予以考虑。

据悉,湖南高院将严格落实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不断强化监督和指导,切实开展减刑、假释案件的大排查、大整顿,确保《意见》确定的原则、明确的要求在全省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得到贯彻落实,推动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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