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院时认识她,我们在一起时,我就告诉了她我的婚姻家庭情况。”家住长沙的陈先生(文中均为化姓)在自己结婚的第十年,与比他小25岁的张女士发展为情人关系。陈先生说,自己对这个年轻的情人非常大方,为她买房买车买奢侈品,花了近400万元。这段婚外情告破后,陈先生的妻子王女士一纸诉状递到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夫妻共同财产。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公开。
住院时认识,比自己小25岁
陈先生与妻子王女士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陈先生称,2013年,他住院时,认识了张女士。2年后,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那时陈先生45岁,张女士20岁。陈先生说,两人在一起时就向张女士告知了自己的婚姻家庭情况,直到2021年2月3日以后,两人才断绝来往。
对于这段感情,陈先生称自己付出很多。“交往期间,张女士断断续续上班,上班期间的月收入不超过5000元,她名下的房屋和车辆都是我购买的,所购奢侈品和日常消费的款项均来源于刷我的信用卡或者用我微信转账给她的钱。”陈先生称,他为张女士前前后后花了近400万元。
这段婚外情最终还是在2021年2月初被陈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发现,于是王女士将张女士诉至雨花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还钱。
王女士起诉称,经她查询得知,2013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陈先生为张女士购置了2套房屋、1辆汽车,为此共花费120万余元,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张女士近80万元,为张女士购买奢侈品、首饰、黄金等,价值约25.7万元,以上共计226万余元。
王女士诉称,陈先生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女士,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给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而张女士知道陈先生的钱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接受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定情人实际接收127万余元财产
面对王女士的起诉,以及昔日情人陈先生的陈述,张女士认为,陈先生实际赠与给她的钱款应该是137万余元,应该要扣除两人在共同生活5年内的20万元共同开支。
“本案最大责任方在于陈先生,而非我,是他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我承担全部责任,而免除陈先生的责任,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张女士认为,陈先生赠与的财产中,只有50%属于王女士,因此她只需要返还属于王女士的50%,陈先生对于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赠与,应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经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陈先生与张女士保持情人关系期间,为张女士支付了2套房子的购房首付款、1辆车子的购车款,并多次通过银行、微信等方式向她转账。
法院查明,陈先生通过为张女士购房、购车和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女士支付的金钱财产累计151万余元。考虑到二人之间存在长期共同生活、共同消费的情形,一审法院对陈先生通过微信向张女士转账及发送微信红包数额在600元以下的部分3万余元,不予计算在内。另张女士向陈先生转账的20万元,应当在张女士实际接受的财产金额中予以扣减。王女士主张的陈先生为张女士购买奢侈品、黄金、首饰等共计25万余元,缺乏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法院最终确认张女士实际接收陈先生赠与财产金额为127万余元。
情人只想还一半法院判定全部返还
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陈先生在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女士保持不正当交往,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女士,张女士明知陈先生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交往并接受其财产赠与,相应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张女士由此取得陈先生赠与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张女士抗辩称其接受赠与财产中一半系陈先生所有,而陈先生的赠与行为有效,她只应向原告返还实际接受赠与财产金额的一半。一审法院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本案陈先生向张女士赠与的金钱财产127万余元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原告王女士有权基于财产共有权人身份主张要求张女士予以全部返还。故张女士的前述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王女士主张要求张女士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第三人陈先生对被告张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张女士向原告王女士返还款项共计1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