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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出台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20条措施

时间:2021-11-05

为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一把手”监督“十必严”》等文件精神以及市第六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日前,市委出台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20条措施。

一、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

1.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执行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发现“一把手”违反决策程序问题应当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及时向上级(派出)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2.实行权力运行专题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就所在地区(单位)“一把手”在行政审批、资金分配、选人用人、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行使权力情况,每年向上级(派出)纪检监察机关专题报告一次。

3.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上级“一把手”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 应当开展任职谈话。上级“一把手”要同下级“一把手”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予以诫勉,对存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反映问题较多的及时进行约谈。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同下级“一把手”谈话制度,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新任职“一把手”任前廉政谈话,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主谈,并发出书面的廉政提醒函。

4.抓实做细述责述廉。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书面述责述廉全覆盖,纪检监察机关对述责述廉报告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予以审查把关。结合年度党建述职工作,各县市区党委、行业党委“一把手”开展现场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政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上级“一把手”要将监督下级“一把手”的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

5.细化“一把手”政治监督评价。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对本地区(单位)“一把手”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执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内容作出具体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廉政档案,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一律从严查处。

6.紧盯“一把手”深化政治巡察。把“一把手”作为巡察监督的重点,对反映“一把手”重大问题要深入了解,发现“一把手”问题线索及时按规定报告,将“一把手”政治表现、履职状况、廉洁自律、生活情况等在巡察报告中单列,并提出明确意见和整改要求。压实“一把手”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整改问题无故不及时、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予以严肃处理。市县巡察机构对被巡察单位“一把手”探索开展分类定级评价,评出A、B、C、D等次,将评价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组织调整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7.从严从快处置“一把手”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一把手”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优先从快处置制度。对涉及“一把手”的问题线索要集体研究,一般确定处置方式后2个月内作出处置结论。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一把手”问题线索,凡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一律予以了解核实。对“一把手”问题线索经调查不属实,并已造成社会影响的,及时予以澄清正名。

8.加大对“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查核力度。市委组织部在每年按照规定比例抽查市管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基础上,对民主作风差、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问题线索集中的“一把手”纳入查核范围。推进“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在领导班子中公开工作。

二、强化对同级领导班子的监督

9.落实“一把手”管班子带队伍责任。各级各部门“一把手”要针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个人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要进行教育提醒,对“一签了之”、明显失察的予以严肃问责。要带头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规定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并在年度述责述廉中报告参加情况。

10.开展同级监督谈心谈话。县级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与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并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谈话前从日常监督、巡察反馈、信访举报等渠道广泛收集被谈话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梳理问题清单,制定谈话提纲;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面对面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谈话后纪检监察机关 要及时梳理、汇总谈话记录,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问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听取一次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监督工作报告,市纪委监委每年听取一次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监督工作报告。

11.推行廉情抄告回告制度。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信访举报、日常监督、巡察监督等方式发现本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代表性、普遍性问题,以书面形式抄告同级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以及责任单位,由同级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反馈。

12.落实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规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执法司法等问题的,受请托人应全面如实记录,并及时向所在部门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不按要求记录、报告以及隐瞒不报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13.加强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党委(党组)对本地区(单位)政治生态综合分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审批监管、工程建设、土地规划、执法司法等重点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和研判,注重发现普遍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促进同级领导班子对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的监督管理。

14.健全重大情况报告机制。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发现“一把手”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存在重要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程序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日常监督、谈心谈话、参加会议等方式发现本地区(单位)“一把手” 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存在重要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程序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对隐瞒不报、虚假报告,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

三、强化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

15.强化选人用人的组织把关。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强化对下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拟任人选的把关,压实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环节的领导责任。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好干部标准,严格“凡提四必”程序,全面深入考察干部。健全干部交流轮岗机制,对有任期规定或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班子成员及时进行交流轮岗。

16.严把廉政意见回复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行精准廉政画像,根据线索处置、巡察反馈、民主生活会等日常监督情况对廉政档案动态更新。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规定,尤其是对拟任“一把手”人员和现任“一把手”职务调整所出具的廉政意见回复要从严把关。

17.规范领导干部政商交往。严格落实郴州市《关于规范政商交往推动营商环境全面优化的实施意见》要求,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将有亲属经商办企业、民主作风差、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加强对政商交往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置相关投诉举报,严肃查处“亲而不清”“清而不为”等典型问题。

18.注重信访举报信息分析研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信访部门每年对各级领导班子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对一般性问题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围绕关键岗位、重点领域、专项工作等内容开展信访专题分析,提出对策建议,推动制度完善和问题解决。

19.加强对民主生活会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有计划地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下级领导班子成员严格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尤其是对“一把手”提出批评意见。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督促下级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20.强化警示教育治本功效。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案件及时进行深入剖析,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召开同级同类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常态化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旁听法院庭审,完善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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