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4月21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李果)为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科学规范推进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近日,湖南高院印发《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强化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根据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要求,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该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重要内容。
民事案件管辖标准调整后,一部分原来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大标的民商事案件改由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民商事案件将大大增加。
此次湖南高院配套出台的《通知》,明确了基层法院应当适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措施的7类案件情形,主要包括在这次级别管辖调整后才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大标的案件,法律关系较为疑难、复杂的商事类纠纷案件,利益关系重大的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案件等。《通知》还明确了需要由中级法院提级管辖的情形和适用程序。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强化审级监督管理;要建立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跟踪管理机制;基层法院要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增强裁判文书服判息诉的作用。要进一步推进落实上级法院对下指导职责,切实加强对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各中院要深化专业化审判,强化条线指导,提升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司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