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岳阳首部地方性法规本月施行
鼓励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本报讯(记者 周小平)备受关注的《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4月28日,岳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出台过程、相关内容和贯彻实施,回答社会关切。
岳阳拥有2500多年悠久历史,集名山、名水、名楼、名人、名文于一体,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1个历史城区,2个历史文化街区,3个历史风貌保护区,7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20处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10处历史建筑。将《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作为岳阳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既是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迫切需要,也是地方民主法制建设的现实所需。
《条例》的主要内容为总则、保护对象、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章节,共三十八条。《条例》按照确定保护对象――明确保护措施――界定法律责任的逻辑,主要从“保护主体、部门职责、议事机构、保护经费、工作监督、保护对象、保护重点、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开展立法,以求进一步推动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整体性和规范性。
《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建立保护名录,并将岳阳市1.98平方公里的历史城区,洞庭南路和陆城南北正街2个历史文化街区,洞庭北路、翰林街、粤汉铁路英国专家楼3个历史风貌保护区,岳阳楼、慈氏塔、岳阳文庙、岳阳教会学校等7个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四类保护对象作为保护重点,对其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区域等方面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对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这些能够留住“城市记忆”的历史文化资源,也设定了保护的空间。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主体职责,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赞助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处罚措施作了具体化的规定;设置了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和有条件行为,对建筑风貌要求作出了定量性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精神和湖南省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及规划、城管、文广新、岳阳楼区政府表示,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保护格局,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建立了常态化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