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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对新房销售实行“价格监制”

时间:2017-07-04

日前,长沙市发改委、长沙市住建委、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联合发布操作规程,以2016年10月为基准期,对新房销售实行“价格监制”。这意味着长沙市进一步强化了限价、限签等楼市调控举措。

根据新规,“价格监制”遵循同质可比原则,分业态类型及装修状态,以2016年10月为基准期,对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分三类进行核准:2016年10月有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该项目同期分面积段销售均价;首次开盘,2016年10月无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同质可比项目同期分面积段销售均价,由区县(市)政府同意提供不少于2个同质可比项目;2016年10月无销售记录,但预售审批均价在长沙市房地产调控以后审批的,且申报业态、品质无显著差异,以预售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审批均价询价。

长沙市规定,企业申请询价时,需制定一房一价表,对产品业态、装修情况说明,合理申报栋价差、户型价差、楼层价差。对于存在栋价差,统一进行合并询价项目,应坚持高低对冲,有序开通网签。

同时,长沙市规定,初始报建为毛坯住宅的,不予认定为全装修住宅预售;申请全装修住宅,装修价格不得超过毛坯价格的15%。“价格监制”实施区域为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望城区和长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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