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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托管丹东港公司债违规未尽责 证监出警示函

时间:2018-01-17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7日讯 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托管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发行的5.6亿元公司债券(简称“16丹东港”)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及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担任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发行的5.6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丹东港”)受托管理机构过程中,发行人未披露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情形,未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我局已经对发行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作为“16丹东港”的受托管理人,没有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四条约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持续有效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对相关情况进行持续有效跟踪和监督,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履行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2018年1月12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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