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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农商行同业投资违法未有效监控资金用途

时间:2018-02-13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3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的天津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天津滨海农商行”)存在开展同业投资业务未对融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未有效监控资金用途违法违规行为。天津银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天津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银监罚决字〔2018〕2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开展同业投资业务未对融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未有效监控资金用途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天津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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