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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淮安违法未按报备费率承保 理赔资料涉嫌造假

时间:2018-05-03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日讯 江苏保监局今日在银保监会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5号、16号、17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经营行为,一是“未按照向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承保涟水县育肥猪养殖保险”,二是“农险理赔资料查勘定损表记录育肥猪受损情况均相等,不同赔案的育肥猪耳标信息均一致、承保理赔资料中验标和查勘现场照片均为内容相同照片”。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承保理赔档案复印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江苏保监局表示,人保财险淮安分公司上述“未按照向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承保涟水县育肥猪养殖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25万元罚款;上述“农险理赔资料查勘定损表记录育肥猪受损情况均相等,不同赔案的育肥猪耳标信息均一致、承保理赔资料中验标和查勘现场照片均为内容相同照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35万元罚款。

同时,彭军时任人保财险淮安分公司农险部经理,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负责。闫超英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农险业务,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负责。

处罚决定书显示,对人保财险淮安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给予彭军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给予彭军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显示,对人保财险淮安分公司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给予闫超英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给予闫超英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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