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行动部署,全省各级法院立即行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服务吉林经济社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推进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精准司法服务。
服务“三抓”工作中,全省法院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发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规范、引导功能,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尊重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通过制裁假冒伪劣、合同违约、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等失信行为,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法治环境。
省高院归纳整理了服务“三抓”的8起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等审执各个方面,现予以集中发布。
吉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通讯员 李广军 王洁瑜
全省法院服务“三抓”8起典型案例
案例1: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刘某志、刘某波合同诈骗无罪案
基本案情:自2007年7月始,刘某志(中某公司实际所有人)和刘某波(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发建设金野工程。因工程建设资金短缺,刘某志、刘某波将金野工程绝大多数房产出售、顶账或抵押。之后,刘某又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同时约定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将部分房屋抵押给某担保公司,并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嗣后,陆续有房屋买受人持售楼协议到房产交易处异议。房产交易处遂报案,公安局决定对刘某志、刘某波诈骗案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本案刘某志、刘某波因中某公司资金周转不畅,遂与某担保公司建立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关系。刘某志、刘某波用以买卖的房屋客观存在,办理了预售登记,依约定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且该笔款项亦用于工程建设。虽然刘某志、刘某波隐瞒了房屋出售、抵押或顶账等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某志和刘某波对该钱款具有非法占有涉案钱款的故意。故刘某志、刘某波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判决刘某志、刘某波无罪。
社会启示:经济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即便我们倡导诚实守信,亦只应判令违法者就特定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得法外定罪。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刑事犯罪与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的区别,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努力为吉林振兴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2:环境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白山市江源区卫计局、江源区中医院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未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却通过渗井、渗坑排放医疗污水。经对周边土壤取样检验,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余氯等均超过国家标准。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对其《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校验为合格,且对其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存在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卫计局于2015年5月18日为中医院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判令卫计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卫计局限期对中医院的医疗污水净化处理设施进行整改;判令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
裁判结果:《吉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应提交校验申请、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接受整改情况、环评合格报告等材料。在中医院未提交环评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卫计局对其《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校验为合格,其校验行为违法。中医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导致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污染风险。卫计局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及时制止,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中医院未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备,通过渗井、渗坑实施了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产生了周边地下水及土壤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确认卫计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卫计局履行监管职责,监督中医院在三个月内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中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医疗污水。
社会启示:“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资源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基础。本案系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式,维护公共利益,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理念,进行了重要尝试。通过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不但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而且能够进一步督促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职。
案例3:合并强制执行网络司法拍卖
——光大银行、吉煤公司合并执行案
基本案情:光大银行起诉某甲集团偿还欠款一案,经法院调解,确认某甲集团于2016年3月24日前偿还借款1.9亿元及利息。后光大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将吉煤公司申请执行某甲集团等借款担保案件合并执行。五起案件涉案执行标的6亿余元。在执行中,法院依法保全冻结了某甲集团持有的某证券公司的1亿股股票。执行法院为第一顺位查封。此外还有其他法院轮候查封。
裁判结果:在无法通过新三板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变现情况下,经多方论证确定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为最大化实现股票市场价值。经过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多次沟通,综合该股票在新三板近期交易均价以及意向买受人的报价等情况,决定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打破传统评估拍卖观念,确定以每股11元的起拍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经过157次竞价,该股权最终以13.01亿元的价格成交,溢价2.01亿元。
社会启示:本案涉及地方银行、多家本地企业以及外地企业的轮候查封,既涉及地方金融债权风险化解,又事关涉案企业生存发展和法治环境建设。在案件执行中,灵活运用合并执行和网络司法拍卖,有效化解了执行人金融债权风险,保证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真正实现了为地方企业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