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中国吉林网在吉林证监局网站看到,近日吉林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该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该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二是未建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方法体系,也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三是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未制定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未对购买基金的客户进行回访;四是未能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五是零售业务部和合规部未在宣传推介材料发放前出具合规意见书。
吉林证监局网站截图
吉林证监局指出,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三十三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行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应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2019年1月18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网资料显示,该行于2009年7月29日正式挂牌开业,是一家立足长春,走专业化、精品化之路的中小企业伙伴银行。截至2017年末,长春农商银行资产规模达到709.7亿元,各项存款余额436.5亿元,贷款余额226.2亿元,拨备前利润8.6亿元,不良贷款率1.8%,资本充足率11.8%。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