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长春市公安局召开全市禁燃工作新闻通报会。治安支队相关领导介绍了2019年全市禁燃工作情况,就春节期间重点禁燃工作、禁燃时间和区域、处罚规定等相关问题接受记者提问。
2014年8月6日,《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按照长春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长春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持续地、全面地推进全市禁燃工作的开展,认真贯彻落实《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19年全面开展禁燃工作
2019年,按照长春市公安局禁燃工作总体部署,长春市公安局及时制定了《全市2019年春节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春节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工作方案》、长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巡查防控工作的通知》、长春市公安局关于《“两节”“两会”期间进一步强化全市禁燃检查站堵截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提出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各项工作任务,明确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部署禁燃各项工作要求,扎实开展禁燃工作,确保工作落实到实处。
强化组织部署。长春市公安局从2019年1月2日到2月20日到元宵节期间,全面开展禁燃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了方案,长春市各级公安机关全警动员,全警参战,全力以赴开展禁燃工作。
强化宣传发动。及时制定了《春节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工作方案》,起草了烟花爆竹《通告》《致全体市民一封信》《宣传单》《宣传口号》《安全提示》,认真组织开展禁燃宣传活动,确保做到“广场有活动、街头有标语、报纸有文章、电视有图像、电台有声音、手机有短信”, 覆盖了全市,做到了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同时,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禁燃工作,公安机关仍然继续贯彻执行举报奖励办法,公布了有奖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燃放行为,确保全面禁燃工作取得成效。
强化检查清理工作。在长春市政府带领下,公安局和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强对四环以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检查力度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房安全检查,防止违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强化巡逻防控。长春市公安局充分发挥派出所警务区、夜巡、交警街路防控“三张网”作用,加大巡逻防控的力度,特别是加强了广场、公园、学校、社区、工地、婚庆等人员密集场所巡逻防控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燃放行为。另外,市公安局还启动全市6个入城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进行严格检查,防止烟花爆竹运进市区。
“四项措施”推进春节期间禁燃工作
春节临近,这段时间是燃放高峰,禁燃压力会很大,工作任务会很重,公安机关将采取四项措施推进禁燃工作:
进一步推进禁燃专项行动。在前一段专项行动基础上进一步动员部署,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控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春节期间对违法燃放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进一步加强堵源截流工作。首先,为防止烟花爆竹流入市内,将加大6个入城检查站堵源截流力度,特别是对长春市绿园区、经开区和高新区三个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入城渠道和周边道路实施24小时盘查,对小货车、厢式面包车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法及时收缴。其次,将进一步加强对公交和轻轨、地铁车站(点)非法携带、夹带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安检、盘查和巡查,特别是长春市凯旋路、黄河路和人民大街高速口三个客运站要部署警力,对乘客携带的行李严格检查,防止旅客携带、夹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区。第三,要整治寄递物流配送集散地,对寄递物流企业配送车辆及储存库房开展内部治安检查,防止非法储存或配送车辆非法运输、夹带烟花爆竹。
进一步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派出所警务区、夜巡和交警街路防控“三张网”进一步加大巡逻密度,把“三张网”巡逻防控工作与禁燃工作紧密结合,特别是小年、春节、元宵节期间要提升见警率、管事率,坚决防止发生大面积、长时间、持续性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防止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特别是对广场、公园、社区、婚庆和其他易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部署警力重点看护,防控范围覆盖全市,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进一步加大打击查处力度。“110”报警服务台要24小时受理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所有警情都在第一时间组织属地公安机关查处,做到有警必接,有违必查,所有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上限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强警示震慑作用。同时兑现奖金,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禁燃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十类重点区域或情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长春市四环以内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2)长春市四环以外区域也是有限制地燃放,有10种情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比如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等;
②安全保护区,比如铁路线路、输变电、输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③党政机关和要害部位,比如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机构;
④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比如集贸市场、商场、车站(点)等;
⑤高层建筑物、房屋密集区、停车场;
⑥易燃易爆区域,比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加油(气)站;
⑦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⑧城市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⑨文物保护单位,比如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等;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3)遇有气象部门发布的6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霾天气预警信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未经市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严厉惩处非法燃放、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按照《条例》规定,对非法燃放、携带、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视情节可以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举行大型焰火晚会的最高可以罚款5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