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下午,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阳大队四中队民警在土五公路临检时,发现一辆车号为吉AB***1的轻型货运车辆驾驶人王某身上有明显酒气。
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营运车辆。随后,民警依法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一经定罪,还将面临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处罚。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