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公交企业的运营服务质量,为市民出行提供便捷、舒适的乘车环境。长春市所有公交运营企业保证所经营的公交线路司乘人员在工作期间遵守以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司乘人员,企业做出如下处罚:
1、保证车内外卫生清洁,车到首末站进行卫生清理,否则扣罚当事人100元。
2、除非驾驶员需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外,在驾驶运营车辆中禁止驾驶员从事与驾驶无关行为,否则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200元。
3、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安排乘客换乘同线、同向运营车辆,后续运营应当为乘客提供免费乘车服务,否则扣罚当事人200元。
4、必须耐心解答乘客咨询,周到服务,否则出现投诉查实扣罚当事人200元。
5、严禁拒绝优惠人群乘车,否则出现投诉查实扣罚当事人200元。
6、在驾驶运营车辆时,严禁驾驶员使用电子通讯设备及危及驾驶安全的其它电子设备,在车辆行驶中如发现接打电话、敞门行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0元。
7、服务态度蛮横,甚至恶语相待的,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0元。
8、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逐客、载客加油(气)的,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0元。
上述承诺由长春市公共交通协会会员单位自愿制定公约,共同遵守,自愿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广大市民共同监督。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