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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商标侵权十大案例

时间:2019-04-27

近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活动主题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商标侵权十大案例。

侵犯“永和豆浆”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2016年1月,当事人汤某于在长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开设了“永长和豆浆店”,未经“永和豆浆”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汤某在店面牌匾和店内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标识,这种行为侵犯了“永和豆浆”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时,汤某违法经营额总计793110元。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汤某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处罚汤某10万元。

制售侵犯奔驰、奥迪、大众、保时捷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违法行为案

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从浙江省保康轮毂购进无标识轮毂104个,又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奥迪图形”“奔驰图形”“大众图形”和“PORSCHE”轮毂加盖标识各50个。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商标标识粘贴到购进的无标识的轮毂上进行销售,这种行为侵犯了“奥迪图形”“奔驰图形”“大众图形”和“PORSCHE”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时,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额为21320元。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侵权轮毂96个,并处罚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8万元。

销售假冒“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白酒违法行为案

2018年3月,当事人陈某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标有“海之蓝”和“天之蓝”标识的2个品种白酒共计90瓶,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经“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鉴定,上述白酒为假冒“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商品,陈某的行为侵犯了“海之蓝”和“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时,陈某违法经营额为26220元。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陈某的侵权白酒82瓶,并处罚陈某70000元。

销售假冒“清风”注册商标纸品违法行为案

2018年6月,当事人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一推销人员手中低价购进一批标有“清风”商标的纸品,共计3个品种280件对外销售。经“清风”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清风”注册商标商品,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了“清风”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时,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额为22670元。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侵权纸品共计269件,并处罚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60000元。

假冒“大众图形”“奥迪图形”“PORSCHE”和“奔驰图形”注册商标汽车配件违法行为案

2017年12月,当事人吉林省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大众图形”“奥迪图形”“PORSCHE”和“奔驰图形”标识的汽车配件共计2020个(套),并对外销售。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鉴定,这些汽车配件为假冒“大众图形”“奥迪图形”“PORSCHE”和“奔驰图形”注册商标商品,吉林省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大众图形”“奥迪图形”“PORSCHE”和“奔驰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时,吉林省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额为17420元。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吉林省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权假冒汽车配件1890个(套),并处罚吉林省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5万元。

销售假冒“FORD”注册商标汽车配件违法行为案

2018年6月, 当事人赵某在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通过网上从广州福达汽车配件商店购进标有“FORD”“FOMOCO”和“MOTORCRAFT”商标的汽车配件16个品种461个。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属于假冒福特汽车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赵某的行为侵犯了福特汽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时,赵某违法经营额为5375元。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赵某侵权汽车配件382个,处罚赵某4万元。

侵犯“余台”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2017年5月20日,当事人九台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以受贵州省仁怀市金香酒业有限公司委托的名义生产销售“余台”牌茅台镇原浆酒和茅台镇迎宾酒,包装盒上标注有“余台”商标、委托方贵州省仁怀市金香酒业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九台市龙泉酒业有限公司。经贵州省仁怀市金香酒业有限公司及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九台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余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时,九台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额共计13569元。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九台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侵权白酒茅台镇原浆酒347箱零2瓶,处罚九台市某酒业有限公司3万元。

销售假冒大众图形注册商标汽车配件违法行为案

2018年4月,当事人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标有大众图形商标多种型号的车灯150个进行销售。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明知销售的汽车配件是假冒大众注册商标商品,侵犯了大众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时,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经营额总计为5205元。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长春市某商贸公司侵权车灯119个,处罚长春市某商贸公司2.5万元。

侵犯“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案

2018年2月25日起,当事人孙某在长春市同志街开设一家蛋糕店,在未经“鲍师傅”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孙某擅自使用“鲍师傅糕点”牌匾,并在加工销售的糕点包装上使用“鲍师傅”标识,侵犯了“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时,孙某违法经营额为8136元。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孙某标有“鲍师傅”标识的塑料袋269个,处罚孙某2.2万元。

销售假冒“UGG”注册商标雪地鞋违法行为案

当事人安某某从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几十元的低价购进标有“UGG”商标雪地鞋90双,并进行销售。经“UGG”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UGG”注册商标商品,安某某的行为侵犯了“UGG”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时,安某某违法经营额为9010元。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安某某侵权雪地鞋76双,处罚安某某1万元。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刘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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